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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员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24号)和<<关于韶关市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问题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20号)精神,调整归并我市现有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市版权局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职能 将原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拟定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文物,图书馆,博物馆,艺术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导向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个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服务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审批权限. (五)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中介机构工作. (六)监督卫星电视,境外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播视听节目的行为.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网;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系统内小功率,频率的设置. (八)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九)推进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和管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事业的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十)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二)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的文化市场整顿行动. (十三)做好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和树立正确的文化经营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定,制定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统筹拟定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会议组织,信息,提案议案,信访,安全保卫及有关文化,新闻出版等的统计等工作;呈报全市对外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交流事项;管理直属单位基建,房产等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本局内部财务.
(二)人事监察科 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人才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与指导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与聘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和工,青,妇,计划生育,老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社会文化科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社会文化,广场文化以及业余文艺创作等社会文化的业务建设;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各级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以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负责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指导,协调,服务韶关市群众文化学会开展工作;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抓好文化站建设;协调,指导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四)艺术科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机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以及直属艺术剧团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系统中等艺术教育工作,审议意识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直属文化艺术学校的业务建设;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的报批手续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报批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文化市场办公室(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地方性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服务文化市场的发展,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办理营业性表演团体,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和市外艺术团(队)来韶演出的审批业务;办理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美术经营及网吧的审批业务;负责拟订社会文化管理的措施和规定,协调社会文化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网吧,网站等管理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六)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渲染,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所办博物馆的建设;承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广播电视管理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行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对影响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受设施的安装,使用,广播电台(站),小功率转播台的功率和频道及安全播出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组织广播电视台,站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年检,年审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
(八)电子音像管理科 执行国家关于管理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地贯彻实施电子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规范社会电子音像软件的出版,复制,发行,备案管理工作;承办申报和审核,报批电子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单位的建立,查处电子制品出版复制中的违禁,违规行为,监督维护全市电子音像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加强对视频点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电子音像行业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市音像行为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并监督电子音像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核电子音像出版物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制订电子音像制品和电子音像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电子音像制品的发行网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九)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版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贯彻实施新闻出版,版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新闻出版,版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市新闻出版行业和版权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产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负责出版物版权合同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指导,监督韶关市印刷协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版权行业中介机构的运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5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机关总编制3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文化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编制数,经费供给形式暂不变,隶属关系变更为新组建的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二)原市广播电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移交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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