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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内作业审批
一、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
㈠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㈡新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㈢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㈣申请公文文本(一式两份)。 ㈤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一式两份)。 ㈥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㈦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一式两份)。
㈧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一式两份)。
二、审批流程:
㈠文物科人员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如果有错漏由经办人员将退回给申请人。
㈡文物科科长填写审批意见及提交分管局长;如审批不通过,由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
㈢分管副局长填写审批意见及返回文物科。
㈣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三、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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