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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及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一、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㈠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㈡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
2、申请表。由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表格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3、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复印件。
㈢审批流程:
县(市、区)的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到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上报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审核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审核意见。市区的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到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审核合格的单位,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置,并发给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制作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审核意见。
㈣审批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㈠申请条件: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
㈡审批流程:
1、广电科核查申请资料、如有错漏由广电科退回申请人。
2、广电科填写审批意见提交分管副局长,如审批不通过,由广电科通知申请人。
3、分管副局长通过审批,批件交广电科通知申请人领取。
㈢审批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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