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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及演出内容核准
一、申请资料:
㈠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4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㈡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申请资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及演出广告。
㈢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资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演出合同,包括演出方与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演出时间和场次;⑵演出地点;⑶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⑷演出票务安排;⑸演出收支结算方式;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审批流程:
㈠文化市场办公室人员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如果有错漏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
㈡文化市场办公室主任填写审批意见及提交分管副局长;如审批不通过,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
㈢分管副局长填写审批意见,返回文化市场办公室,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
㈣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㈤申请人来文化市场办公室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三、审批时限:
㈠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20个工作日;
㈡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3个工作日;
㈢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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