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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审批

    一.审批依据
       《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 39号文;

    二.审批对象
       申请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四.审批条件
       1.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区应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行政和专业力量,能够对当地文物流通秩序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
       2.必须成立由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监管工作办法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法人代表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股东及出资比例,
    经营面积和经营场所的房地产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注册资金,主要业务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及经营资信等。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将发《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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