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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改变用途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改变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改变用途。

    四.审批条件
       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合法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证明 (如产权证)
       3.转让.抵押双方个人资料或不可移动文物使用者的个资料
       4.转让.抵押协议或用途保证书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当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个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将发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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