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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改变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改变用途。
四.审批条件 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合法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证明 (如产权证) 3.转让.抵押双方个人资料或不可移动文物使用者的个资料 4.转让.抵押协议或用途保证书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当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个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将发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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