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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涉及文物的保护措施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原址保护。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
       2.确保文物得到保护
       3.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制定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工程业主单位及上主管部门名称,项目的名称.地点 (一式三份)
       3.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一式三份)
       4.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形象资料 (录像或照片)(一式三份)
       5.经费概算.来源及计划及计划工期安排表 (一式三份)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当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如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将发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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