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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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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工程的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四.审批条件
       1.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缓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4.文物保护单位出现漏水及其其他险情
        5.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6.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
        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8.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迁移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9.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一式三份)
        2.下列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拟立项目的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图
       □设计说明书
       □施工图预算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当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将发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
    说明理由。
       备注:
       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
    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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