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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工程的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四.审批条件 1.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缓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4.文物保护单位出现漏水及其其他险情 5.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6.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 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8.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迁移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9.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一式三份) 2.下列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拟立项目的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图 □设计说明书 □施工图预算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当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将发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 说明理由。 备注: 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 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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