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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一)由国务院原则同意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之一。 (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对象 拟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报单位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资格条件。
四、应交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百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五、办理时限 两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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