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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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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境内)地面接收充施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进行《许可证》年检(年审)管理。
       受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
       依法对《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管。

    四、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当地有线电视传输网覆盖不到的地方。

    五、应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六、办事程序、时限
      申请人(韶市属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单位)直接到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管理科递交申请报告,领取申请表格。各县(市、区)单位申请人,到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递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格。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上述两种情况。本局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本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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