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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

    三、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料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有关事项的变更,注销登记。

    四、审批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八)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应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组织机构章程;
       (五)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六)消防审核意见书;
       (七)网络安全管理证书以及网络拓朴图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及从业资历证明。

    六、办理程序,时限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交我局文化市场办公室,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予以受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4、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我局申请最终审批.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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