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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二、审批内容:
   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三、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单位的资料条件、节目内容及演出安全保卫相关方案。

四、审批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按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应交材料: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四)演出合同,包括演出方与场所鉴定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与演出经纪机构鉴定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演出时间和场次;
    2、演出地点;
    3、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4、主要票务安排;
    5、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人将申请报告交我局文化市场办公室,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验其申请文件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其说明理由。

工作电话:0751-8881156 工作传真:0751-88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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