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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二十六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

三、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及演出节目资料等。

四、审批条件: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应交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及演出广告.

六、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交我局文化市场办公室,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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