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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二十六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
三、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及演出节目资料等。
四、审批条件: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应交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及演出广告.
六、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交我局文化市场办公室,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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