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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单位

三、审核申请人的资料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年

检管理。
   受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变更,注销登记。

四、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表演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五、应交材料:
  (一)单位的名称、组织结构和章程;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主要演职人员名单及建制;
  (三)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
  (四)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六、办理程序,时限
  (一)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交我局文化市场办公室,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予以受理; 若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检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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