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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单位
三、审核申请人的资料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年
检管理。 受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变更,注销登记。
四、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表演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五、应交材料: (一)单位的名称、组织结构和章程;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主要演职人员名单及建制; (三)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 (四)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六、办理程序,时限 (一)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交我局文化市场办公室,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予以受理; 若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检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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