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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七、九、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受理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四、审批的条件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我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应交材料
    1、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经营范围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三来一补”的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个体工商户可不报送)。
    4、“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应提交可行性报告。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贷合同书。
    6、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交资信证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六、办理程序、时限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验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对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办理程序
    1、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相关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备案,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

       申请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2、工作人员将书面报告交分管领导,一经批准,同时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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