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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企业承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印件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3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十九条。
     二、审批对象
     承接境外出版物来(进)料加工的印刷企业。
     三、审批内容
     对印刷企业承接符合规定的境外来(进)了加工出版物,发给《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的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申办印件审批事项应先取得相关印件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可以两项一并办理)。
     五、应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3、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4、出版物样品。其中,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承印境外宗教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一次申请承印刷境外 出版物的,还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印刷 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印刷设备清单。
     六、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承接印刷其他一般性境外出版物的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及填写好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报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2、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检验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印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予以批准,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
    加工影件准印证》。不批准的,制发告知书。不能依时的,要注明理由。
     需要同时办理《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的,还应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印件准印证后,方可承印境外出版物。 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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