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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一、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九、十六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书报刊批发企业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其他单位。
    三、审批内容
    对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条件的单位,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年检管理。
    四、审批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的、出版物
    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当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地级以上市在市区范围内可以直接受理除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证明和软件格式)。
      (二)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我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经我局批准,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六、审核时限
     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受理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市区范围内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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