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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单位。
三.审批内容 审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其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审批条件 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2. 新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五.提交资料 1.申请公文文本 (一式两份) 2.1:500 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一式两份) 3.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 (一式两份) 4.报建工程平.立剖画图 (一式两份) 5.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一式两份) 六.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我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当既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矛以受理;若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我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将发正式公文;不矛批准的,制发告 知书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