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一)由国务院412号令决定予以保留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项目之一。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6号令《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二、应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必须遵照《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地(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上报的审核申请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审批决定。 5、申请人条例条件,由地(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条例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现由。 6、《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顼延续的,应在期满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7、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入网认证,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由持有省广电局颁发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负责安装。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条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抽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