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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文化局
一、 审批(审核)事项名称:开办娱乐场所 审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内容: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机室 审批对象: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0、11条规定之外,均可申办。 审批理由: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审批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第261号。 审批条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8、9、10、11条。 审批程序:县级以上文化、公安、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 审批方式:县级以上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共同审核。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审核)事项名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审批单位:县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内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 审批对象:申请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理由:国家对音像制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审批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第341号;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2002年3月第22号 审批条件:《管理办法》第11、12条。 审批程序: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审批方式: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30日内作出决定 三、审批(审核)事项名称: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行政部门 审批内容:电影放映 审批对象:单位或个人 审批理由:加强管理、确保电影事业健康繁荣。 审批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第342号。 审批条件:《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审批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审批方式: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执照。 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四、审批(审核)事项名称: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及在本地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内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及营业性演出。 审批对象:演出单位、演员个人 审批理由:加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第229号。 审批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0、12、17、25条。 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办理。 审批方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申请设立演出单位60日内;申请演出20日内;申请涉外演出60日内。 五、审批(审核)事项名称:美术品经营单位 审批单位: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内容: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审批对象:经营美术品单位或个人 审批理由: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审批依据: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994年11月第8号 审批条件:《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程序: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方式: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六、审批(审核)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 审批内容: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对象:经营单位和个人 审批理由:加强管理、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审批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程序:先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文化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公安、文化部门批准 审批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文化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公安、文化部门批准 审批时限:县30日内,省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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